(2016)皖062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455号原告:谢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马琳,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