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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相文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执行人,周相文,农民。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周相文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周相文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