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某达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在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其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16年3月21日,所种罂粟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被告人徐某共种植罂粟植株543株。经邳州市农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植株幼苗。当日,被告人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碾庄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铲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邳州市农业委员会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