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小龙与王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龙,王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301号原告:徐小龙,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企业法人,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希明,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龙与被告王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小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小龙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徐小龙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