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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楚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82号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贤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丽英、谢永娟,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安。被执行人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世豪。被执行人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晓宝。被执行人黎楚莹。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楚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向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8400000元及利息1376226.34元(含罚息及复利,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止);二、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向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支付律师代理费504616元;三、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楚莹对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明,本案的抵押物在广宁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抵押物在广宁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指定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肇中法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由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的(2016)粤12执82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广宁县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倩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