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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思连与王建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连,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66号申请人王思连,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王思连与王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思连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军停止对其租赁土地的侵占,返回其租赁的土地,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66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