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号。法定代表人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辖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三河市,且合同履行地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在城关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原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