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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长怀与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怀,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怀,男,汉族,1962年7月4日,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陈长怀与被执行人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长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川1503执恢12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长怀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本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6)川1503执恢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长怀若发现被执行人黄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