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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付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245号被执行人刘付宽。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刘付宽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付宽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付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222执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耀涌二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文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