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国网河南陕县供电公司、陕县西张村镇张三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陕县供电公司,陕县西张村镇张三村民委员会,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陕县供电公司(后更名为国网河南陕州供电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陕县。负责人王伯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西张村镇张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员乃厚,村委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魏振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晓东,系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理辉,系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双良、胡彬,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国网河南陕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陕州供电公司)、陕县西张村镇张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张村张三村委)、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县天发公司)与被上诉人薛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州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强、贾政民,西张村张三村委法定代表人员乃厚,陕县天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晓东、理辉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6元,上诉人国网河南陕州供电公司,陕县西张村镇张三村民委员会、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