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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田德润与陈会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润,陈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田德润,男,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鹏,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会志,男,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作出的(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陈会志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田德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于2016年5月26日向陈会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会志支付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24859.5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150元,案件执行费272.89元。被执行人陈会志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会志是来凤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1397.76元,本院因其它案件已经每月扣留其工资800元,其它再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7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