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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晓侠与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侠,王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侠,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晓侠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日书 记 员  张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