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晓侠与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侠,王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侠,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晓侠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日书 记 员 张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