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51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李某二,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