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19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山市板芙镇金钟村领航光电有限公司,以需要用车为由向其同事被害人李某骗得粤T×××××号朗风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1辆。随后,王某将上述车辆抵押给中山市南区建华担保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6000元,并以上述车辆被交警扣押为由拒绝归还给李某。同年12月10日,王某在中山市东区叁水电子厂员工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李某以人民币6000元从担保公司赎回了上述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王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李晶儒被诈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燕云梁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