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玉环中久机械厂与诸暨市三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中久机械厂,诸暨市三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400号原告:玉环中久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村。经营者:郑明。委托代理人:谢慧,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暨市三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黄家埠村。法定代表人:楼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榕超,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中久机械厂与被告诸暨市三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玉环中久机械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本案适格主体。本院认为,根据诉讼法律规定,原告玉环中久机械厂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玉环中久机械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