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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175号。法定代表人:周松桂,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全松,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诉人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辉、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全松、薛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大庆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