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严天科、彭希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天科,彭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严天科被执行人彭希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001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希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希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希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彭希文(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作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