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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惠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鹰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惠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天鹰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07号申请人南京惠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建邺区汉中门大街23号806室。法定代表人:付耀强。被执行人南京天鹰厨具有限公司,住鼓楼区牡丹里3号203室。申请执行人南京惠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鹰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天鹰厨具自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913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南京天鹰厨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惠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乙方欠甲方本金人民币91395元,案件受理费1043元,共计92438元,乙方保证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甲方15000元,自2016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甲方5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剩余全部债务,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