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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宋志波与丁凯隆、张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波,丁凯隆,张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186号原告宋志波。委托代理人李北平,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凯隆。被告张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波与被告丁凯隆、张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波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瑞晨扬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波撤回对被告被告丁凯隆、张玉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志波负担。审判员  安丰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