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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素莲与黄建平、杨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莲,黄建平,杨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1821号原告陈素莲。委托代理人王国贵。被告黄建平。被告杨进春。原告陈素莲与被告黄建平、杨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杨进春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素莲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贵、被告黄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进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莲诉称,我与被告黄建平是同事,被告黄建平、杨进春是夫妻。2015年1月24日,被告黄建平以家庭经营需要立据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1.50分,出具11.80万元借条,其中1.80万元为一年期利息。2015年2月17日,被告黄建平以同样事由立据向我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1.50分,出具7.08万元借条,其中1.08万元为一年期利息。之后我多次持据索要未果,再后来被告杨进春下落不明。请求判令被告黄建平、杨进春及时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288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黄建平辩称,我与杨进春是夫妻,杨进春目前在哪也不知道。出具2张计188800元借条是事实,其中借款本金16万元,28800元为利息,对原告要求我和杨进春共同偿还没有异议。被告杨进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素莲与被告黄建平借款债务产生经过同原告陈素莲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黄建平、杨进春于1989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之后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素莲、杨进春陈述,原告陈素莲提供被告黄建平借条2份,本院(2015)盱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核查,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黄建平欠原告陈素莲借款16万元及利息28800元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被告黄建平应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拒不履行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因被告杨进春与被告黄建平是事实婚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杨进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平、杨进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陈素莲借款16万元及利息2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6元,公告费560元,计4636元,由被告黄建平、杨进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余中文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亭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