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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丁籍伦与刘雯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籍伦,刘雯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67号原告:丁籍伦,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玉,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雯雯,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籍伦与被告刘雯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籍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籍伦负担。审 判 长  车邦国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