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司红玲与孟祥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红玲,孟祥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03号原告司红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芦静,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姗姗,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祥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陶韬,总经理。原告司红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孟祥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