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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422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冷占武与李福权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占武,李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422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冷占武,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兴隆村。被执行人李福权,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住绥滨县福兴乡同仁村。申请执行人冷占武与被执行人李福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忠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利和义务已做过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忠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