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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8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范付来与张保留、张春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付来,张保留,张春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037号之一原告范付来,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何欢勇、黄邵峰。被告张保留,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张春迎,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付来与被告张保留、张春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志明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留、张春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付来撤回对被告张保留、张春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付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