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莲、大姚县渔泡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莲,大姚县渔泡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张莲。被执行人大姚县渔泡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姚县。法定代表人夏碎明。申请执行人张莲与被执行人大姚县渔泡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大姚县渔泡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要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权利人张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大姚县渔泡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的购电费的帐户,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钟旭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 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