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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刘乾林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龙,刘乾林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23号申请人张海龙。被申请人刘乾林。申请人张海龙因与被申请人刘乾林发生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