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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8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与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874-2号原告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丁慎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庄秋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继文,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密亮人民陪审员  王如植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