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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范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466号原告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朱艳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该公司职工。被告范琳华,女。原告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城县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