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赖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20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8日以汀检公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从长汀县商业城往朝斗岩方向行驶,途经长汀县城丰桥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99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笔录》及《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某具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靖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程千远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