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7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郭倩诉李晓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450号原告郭×,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洪山,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在送达期间提出异议,其在异议期间出示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涿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郭×曾经在河北省涿州市提出离婚诉讼,并于2016年1月25日撤回起诉。经本院释明,被告撤回了同时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准予郭×撤诉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书于当日即已经生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该起诉时间距原、被告双方前一次离婚诉讼生效日期不满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原告的起诉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