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6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晓红劳动争议2016民终69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晓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6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锦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洪驹,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俊珊,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晓红,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郑少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谢晓红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986.07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谢晓红2014年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837.25元;三、驳回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986.07元;2、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给被上诉人2014年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837.25元;3、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理由:被上诉人首先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证明》实际出具日期在《辞职申请表》之后,而非《离职证明》记载的时间;被上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仍然选择递交《辞职申请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将新的《劳动合同》交给被上诉人,其也作了签收;被上诉人要求享受流产假,但未提交医院证明材料,因此其假期以2014年度年休假的形式作了抵消。被上诉人谢晓红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贤叶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