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平泉县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玉福、宋国民、王永刚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玉福、宋国民、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玉福、宋国民、王永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福、宋国民、王永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00600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