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付金玲申请执行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玲,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付金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执行付金玲申请执行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全部案款及诉讼费,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孔令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