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丁伟振与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振,冯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083号原告:丁伟振。被告:冯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振与被告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伟振负担。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