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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大田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武义县大田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730号原告: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新型管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生英委托代理人:吴学林,系公司员工。被告:武义县大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大田乡徐村。法定代表人:王妙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大田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义县大田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依法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边 锋审 判 员  周敬涛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应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