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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2173号原告:卢某,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1********。委托代理人:侯广国,颍上县陈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在他人说和相识并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长女刘某乙,现已出嫁另立生活,1999年生育长子,取名刘想。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任何感情,被告有家不顾,对家庭、孩子不进义务。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判价值17万元的房子,1万元债权归原告所有(或赠与儿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卢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组3份,证明家庭人员情况及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4、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曾发生感情矛盾时原告所写协议书。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庭审举证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年××月××日,原、被告经人说和相识并结婚,于1995年生育长女,取名刘某乙,1999年生育长子,取名刘想。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5月4日,原告卢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卢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2名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