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家额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家额,男,于广东省阳春县,身份证号码:×××725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开平市××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住开平市。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家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家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陈家额被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20000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家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4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红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家额及其辩护人张学明、熊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冒庭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淑仪关志文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