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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郑琳诉姚崇喜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琳,姚崇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督2号申请人郑琳。被申请人姚崇喜。申请人郑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姚崇喜给付欠款1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姚崇喜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122000元。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申请人姚从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