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郑琳诉姚崇喜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琳,姚崇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督2号申请人郑琳。被申请人姚崇喜。申请人郑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姚崇喜给付欠款1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姚崇喜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122000元。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申请人姚从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