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428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旋。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51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园区A座北厅702。法定代表人吴红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玩家公司)诉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逗游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北京逗游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园区A座北厅A702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被告北京逗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告北京逗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亦无其他证据表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