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留稳、孙春阳等与陈国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留稳,孙春阳,孙冬梅,陈国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3226号原告孙留稳。原告孙春阳。原告孙冬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宁,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63号医药大厦9楼。负责人朱利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荣、蒋志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留稳、孙春阳、孙冬梅与被告陈国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洪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宁、被告陈国亿、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5年11月30日20时2分许,被告陈国亿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3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6省道与靖江市斜长线交叉路口,其车前左侧与同向左转弯由缪福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致缪福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被告陈国亿报警后弃车逃逸。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国亿与缪福美均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苏M×××××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孙留稳系缪福美之夫,孙春阳、孙冬梅系缪福美之子、女。缪福美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国亿已与三原告就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达成赔偿和补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三原告因缪福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损失:丧葬费30891.5元、死亡赔偿金743460元(37173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亲属误工费及交通费5000元,合计809351.5元。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三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江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如皋市江安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出具并由靖江市斜桥镇大觉村村民委员会备注的《证明》(主要内容为:缪福美系如皋市江安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现无责任田。2012年缪福美被靖江市斜桥镇林春堂家聘为保姆专职照顾老人,一直工作至2015年11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三原告与被告陈国亿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补偿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陈国亿一次性赔偿(含补偿)三原告47万元。二、因陈国亿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交强险赔款11万元,由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赔偿款全部归三原告所有]等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苏M×××××小型轿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等无异议。被告陈国亿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比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更严重,保险公司不能为被告的这种行为赔偿。另,本案三原告已从被告处获得赔偿,我司不应再赔偿原告的交强险损失。对2016年1月18日《协议》的真实性及该《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没有异议。对《协议》第二条持有异议。三原告的损失仅80万元左右,被告陈国亿已赔偿47万元,结合本起事故的责任比例,陈国亿已经超额赔偿了三原告的损失,交强险损失也已赔付完毕,故我司不应另行赔偿交强险损失;如皋市江安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失地农民的证明材料应由国土部门出具。对于受害人生前从事什么职业保险公司不清楚;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由法院依法审核。被告陈国亿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苏M×××××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等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与三原告就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和补偿协议并已履行也是事实,我赔偿和补偿给三原告的47万元并不包括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虽然我酒后驾车肇事,且肇事后逃逸,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三原告损失的意见同保险公司。三原告补充陈述:根据交强险条例,被告陈国亿的行为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拒赔之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2016年1月18日《协议》载明被告陈国亿支付的47万元中包含了赔偿款及补偿款,但不涉及交强险部分。《协议》第二条再次明确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不包括在该47万元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20时2分许,被告陈国亿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3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6省道与靖江市斜长线交叉路口,其车前左侧与同向左转弯由缪福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致缪福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被告陈国亿报警后弃车逃逸。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国亿与缪福美均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苏M×××××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又查,原告孙留稳系受害人缪福美(1965年10月11日生)之夫,孙春阳系缪福美之子、孙冬梅系缪福美之女。缪福美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2016年1月18日,三原告与被告陈国亿签订《协议》,约定:一、被告陈国亿一次性赔偿(含补偿)三原告47万元。二、因被告陈国亿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交强险赔款11万元,由三原告提起诉讼,该赔偿款全部归三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公安机关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苏M×××××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其所持“被告陈国亿酒后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从被告陈国亿与三原告签订的《协议》内容看,陈国亿支付给三原告的47万元仅是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款,以及陈国亿自愿补偿给三原告的款项。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侵权人基于悔疚等原因对受害者家属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已赔付完毕,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三原告的损失,应结合其所举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丧葬费,参照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现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系失地农民,且其生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行业,两被告并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原告主张不实,死亡赔偿金可参照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事故发生之日受害人的实际年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给三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应予抚慰,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三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考虑到三原告处理事故、办理丧事确实存在相应损失,本院根据其实际需要酌情确定。综上,本院确定三原告因缪福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损失:丧葬费30891.5元、死亡赔偿金743460元(37173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亲属误工费及交通费3000元,合计807351.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留稳、孙春阳、孙冬梅因缪福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赔偿11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原告负担210元,由被告陈国亿负担315元(被告陈国亿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三原告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炼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