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董玉兰与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史卫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兰,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史卫明,张新萍,史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4388号原告董玉兰,女,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平陵西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史卫明。被告史卫明,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张新萍,女,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史文浩,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董玉兰诉被告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史卫明、张新萍、史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总价值限于600万元之内),且董玉兰、赵福阳愿意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对申请保全人或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限于600万元之内)。二、查封赵福阳、董玉兰名下的座落于溧阳市房屋及赵福阳名下的座落于溧阳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红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