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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四光、唐六平重大责任事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李四光,唐六平,杨明久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四光,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长垣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六平,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思豫、刘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明久,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明久、唐六平、李四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六平、李四光不服,唐六平以“一审量刑重”、李四光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明久、唐六平、李四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金  海审判员 杨  国  领审判员 曹  纪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贝贝(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