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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沈洪涛诉兰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涛,兰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5300号原告沈洪涛,男,1965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长云,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洋,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原告沈洪涛与被告兰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珊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云,被告兰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洪涛诉称:沈洪涛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给兰洋供应柴油,总计油款734019.9元,兰洋已支付沈洪涛油款120000元,现尚欠沈洪涛油款614019.9元,故沈洪涛提起诉讼,要求:兰洋立即向沈洪涛支付货款614019.9元。原告沈洪涛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供油协议》;证据2欠条;证据3送货单据105张。被告兰洋辩称:兰洋认为合同有欺骗的行为,兰洋是养大车的,自己无法鉴定油的好坏,油的质量无法去做鉴定,兰洋多次要求沈洪涛出示加的油是京标而不是国标的证件、达标证,沈洪涛一直没有提供。在2014年5月初,兰洋要求沈洪涛停止供油,沈洪涛就停止了,双方合作的期间为2013年3月底4月初至2014年5月初,合作以来大概产生了一百七八十万的供油款,兰洋已经支付了1200000元左右的货款,兰洋承认还欠沈洪涛614019.9元;兰洋还称现在这些油都已经使用了,当时没有拒绝收货是因为当场看不出来油的质量好坏,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被告兰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修车费收据1张。经本院庭审质证,兰洋对沈洪涛提交的上述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沈洪涛对兰洋提交的修车费收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因兰洋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故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沈洪涛主张自2013年3月底4月初至2014年5月初期间内与兰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沈洪涛向兰洋供应柴油。2014年3月26日,兰洋向沈洪涛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沈洪涛605138元(陆拾万零伍仟壹佰叁拾捌元整),2013年油款。”庭审中,沈洪涛称该欠条载明的是兰洋所欠的2013年的油款。2014年3月25日,沈洪涛与兰洋签订了《供油协议》,约定由沈洪涛向兰洋供应柴油,双方协商定价;供油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沈洪涛负责送货,费用由沈洪涛自理,且沈洪涛必须在兰洋要求下及时送油料到指定地点(一般兰洋应提前一天通知沈洪涛);沈洪涛保证油品的质量和数量,沈洪涛送货后,兰洋应指派有关人员验收数量质量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经双方协商油款每五万一结账,兰洋将油款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付给沈洪涛,兰洋如不按时结账,沈洪涛有权利停止供油。《供油协议》签订后,沈洪涛向兰洋供油至2014年5月份,沈洪涛称每次送油均由兰洋的司机在送货单据上签字确认,供货金额为128881.9元。沈洪涛还称因兰洋拖欠油款,2014年5月份之后沈洪涛再未向兰洋供油。庭审中,沈洪涛称现兰洋共欠沈洪涛货款614019.9元。兰洋认可该欠款数额,但其称沈洪涛供应的柴油存在质量问题,因双方就此并未谈拢,所以兰洋才没有支付油款。就此兰洋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沈洪涛供应的柴油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就质量问题其曾向沈洪涛提出过。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沈洪涛与兰洋签订的《供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沈洪涛按约向兰洋供应了柴油,兰洋应当足额支付货款,现兰洋共欠沈洪涛货款614019.9元,兰洋对此亦不持异议,则兰洋应当及时给付所欠货款。虽兰洋抗辩称沈洪涛供应的柴油存在质量问题,但就此兰洋并未充分举证,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沈洪涛要求兰洋支付货款614019.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洪涛货款六十一万四千零一十九元九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七十元,由被告兰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