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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6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625-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苏某某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二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自愿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苏某某在陕西某银行孤山支行的个人账号内的存款20万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