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茆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526号原告茆某。被告苏某。原告茆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儿苏某。我与被告恋爱时间短,婚前接触时间短,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婚后每次吵架,被告总是以离婚威胁我,我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对被告一再忍让。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挣钱也不给我。被告长期赌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欠下大量赌债,债主追债时,被告因我的父母没有替其还赌债,对我和我的父母进行辱骂。我和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戒掉赌博,被告都不听。我和被告感情破裂,我于XXXX年对被告提出离婚起诉,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出撤诉。撤诉后与被告一直分居,感情没有缓和,我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某未答辩。基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茆某与被告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苏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自XXXX年X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曾于XXXX年X月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正确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其它事宜,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茆某与被告苏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紫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