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银师与卢家宝、赵三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师,卢家宝,赵三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01060号原告姜银师,男,汉族。被告卢家宝,男,汉族。被告赵三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师与被告卢家宝、赵三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家宝、赵三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师撤回对被告卢家宝、赵三勤的起诉。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