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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银师与卢家宝、赵三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师,卢家宝,赵三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01060号原告姜银师,男,汉族。被告卢家宝,男,汉族。被告赵三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师与被告卢家宝、赵三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家宝、赵三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师撤回对被告卢家宝、赵三勤的起诉。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