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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方慧玲与曾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慧玲,曾红梅,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慧玲。委托代理人:朱颖俐,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柏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红梅。委托代理人:张雪华、欧阳杨,均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红。委托代理人:章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方慧玲因与被上诉人曾红梅、原审第三人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慧玲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刘 茜代理审判员  邹征衡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仕忠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