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罡,原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罡,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洼里村*组。被执行人原建平,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蒲城县高阳镇水峪村*组。何罡与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6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定执行的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债务利息1600元、(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0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至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因案款不足,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人何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26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