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秦永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秦永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6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江凯,行长。被告:秦永莲,女,汉族,1979年1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秦永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永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