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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汤小荣与王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汤小荣,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小茹,女,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汤小荣申请执行王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小茹应支付申请人汤小荣案款4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茹名下有牌照为陕A166**红色思域小轿车,对车辆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小茹在西安市阎良区武屯中学有工资收入,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自2016年7月始,每月提取2500元)清偿案款。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陕0114执25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遭遇被执行人工资提取不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